• 索引号:

    23092104/2023083072
  • 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发文日期:

    2023-09-22
  • 名称:

    关于印发勃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文号:

    勃政发〔2023〕72号
  • 关键字:

    工作规则
  • 时效:

    现行有效

勃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勃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勃政发〔2023〕72号

发布日期:2023-09-22 10:34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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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勃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勃政发〔2023〕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勃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勃利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勃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扛起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责任,加快建设“六个龙江”,聚焦“四个七台河”和“五个勃利”发展目标,坚持“顶格标准”,保持“满格状态”,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加快推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勃利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三、县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长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县长,一位离县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六、县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勃利实践。

七、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作为政府工作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抓好各项任务分解、安排、落实。县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并制定具体工作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不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新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实现办事材料精简、办理流程精炼、办结时限精准的“三精”目标,全力打造企业和群众办事环节最简、材料最少、时限最短、费用最小、便利度最优、满意度最高的“六最”环境。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主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其他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
(三)讨论需提请县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重大规划、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民生事项、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大额资金安排事项;
(八)其他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司法局局长固定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提出,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各乡(镇)、各部门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议题,须先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讨论。对需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在会议文件中要注明分歧意见,并提出至少2种解决方案或者倾向性意见供决策参考,报经县长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议题提交讨论前需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议题汇报部门应当预留合理、充足的审查评估期限。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合理性、必要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会议文件经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和审核,原则上须于会前至少2日报县长批印。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会议纪要及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二、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报县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

二十三、县政府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副县长汇报分管领域近期重点工作进展和安排。县政府月例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四、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县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凡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须报经政府办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县性会议提倡采用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乡(镇)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责、严格把关,不安排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动,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会议通知。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并统筹办理。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六、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符合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务实管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既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也要认真负责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退回报文单位。拟提请县委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乡(镇)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八、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二十九、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副县长应牵头加强协调。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三十、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以县政府名义制发上行文、与省直厅局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和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其他文件等重要公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下行文、平行文,由县长或者县长授权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县政府和同级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文件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明确意见后,转县委办公室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审签。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发文和需经县政府批准的部门联合发文,同一分管领域的由分管副县长签批;不同分管领域的,经相关副县长同意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批。

三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乡(镇)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乡(镇)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确需制发配套文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抄照搬。县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乡(镇)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发扬“短实新”文风,坚决压缩文件篇幅。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简报资料的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县政府办公室应保障公文运行效率,各类公文自收文之日起,应于5个工作日内签批完毕,标注“加急”公文应于2个工作日内签批完毕,标注“特急”公文即收即办。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三、县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县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四个体系”工作要求,按照“任务清、责任明、方案实、标准高、时限严、决策准、调度勤、反馈快”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县政府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县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抓好工作落实。

三十四、县政府各部门要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要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对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实行全过程跟踪调度,打通堵点淤点难点,及时反馈进展和落实情况,视情组织开展后评估,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高效落地。

三十五、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落实督查年度计划和计划外一事一报制度,从严控制县级层面督查检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从源头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强督查工作全过程监测和跟踪问效,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推进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三十六、开展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按程序报批。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重点围绕时限、质量和效果进行督查,善于发现问题、着力推动解决,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督查结果。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若干规定要求。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清爽同事关系、清白业务关系、清亲政商关系”。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开展“遍访”行动,全面提升能干事、干成事的本领。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主持1—2个重点调研课题,拿出不少于40天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针对相关领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要带头落实工作联系点制度,深入联系点开展蹲点式调研,努力把联系点打造成为“解剖麻雀”、破解难题、探索试验的窗口。
三十九、县政府各部门收到省政府部门、市政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县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开本市,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请假,向市委报备。副县长离开本市,应按照《中共勃利县委办公室 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有关事项的通知》(勃办文〔2021〕16号)要求,须提前1天经县长批准后向县委报备;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须提前2天经分管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向县委报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县但未离开本市且时间不超过1日,或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离开本市的,要及时请假报批报备,并说明情况。因特殊情况(包括已请假正在外出的)不能参加县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的,应按照相关会议活动通知要求请假。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树立“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县政府直属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4日县政府印发的《勃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勃政发〔2018〕3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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