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3092104/2021051725
  • 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06-03
  • 名称:

    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勃利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 文号:

    勃政办发〔2021〕25 号
  • 关键字:

    新时代教育体制改革 
  • 时效:

    现行有效

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勃利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勃政办发〔2021〕25 号

发布日期:2021-06-03 14:40:41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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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勃利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勃政办发〔2021〕2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勃利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勃利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

 

  一、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一)完善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置。2021年8月前,完成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换届。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县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局、团县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承担日常工作。县教育局设立督学、副督学,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督政组、督学组、评估监测组、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强化县政府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教育督导机构能够严格依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等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

  (二)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实际开展专项督导。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市拟定的具体“落实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依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确保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教育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及县教督委其他成员单位。

  (三)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健全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在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认真履职尽责。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及县教督委其他成员单位。

  (四)强化对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县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及县教督委其他成员单位。

  二、深化督学队伍建设与管理改革

  (五)配齐配强专兼职督学。实行专兼职督学准入制度。制定各级各类督学聘任办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督导队伍。按职能需要配备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督学,聘任涵盖督政类、督学类和评估监测类的兼职督学。原则上,专兼职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规模较大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实现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 

  (六)优化督学培训方式。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督学培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方式,不断提高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七)严格督学队伍管理监督。建立县政府对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健全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制定督学管理办法,实行督学持证上岗制,严格督学实绩考核,建立督学奖惩与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三、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八)完善督政机制。 

  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重点督导评价各部门对教育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等)。

  完善国家、省、市对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迎检机制。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完成自查自评、迎接检查、问题整改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规定积极配合、各尽其责。

  完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迎检机制。按照《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建立县级自评、迎接检查、问题整改等工作。

  完善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迎检机制。按照《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建立县级自评、迎接检查、问题整改等工作。

  完善上级政府进行教育专项督导机制。结合实际,做好上级对我县教育领域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的迎检工作。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及县教督委其他成员单位。 

  (九)完善督学机制。 

  完善学校督导的政策和标准。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

  健全督学责任区挂牌督导制度。实行中小学、幼儿园督学责任区制度,实施常态督导,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指导学校逐步建立科学化、系统化和信息化的内部督导工作机制,优化学校内部治理,促进学校自我监督、自我发展和自我改进。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团县委。

  (十)完善评估监测机制。

  归口管理评估监测工作。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县教育评估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内承担相应任务。教育督导机构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实施属地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明确评估监测内容和标准。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

  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不断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指标体系,保证科学性、严谨性。

  引进第三方教育评估监测机构。探索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支持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按照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创新评估监测方式方法。利用省、市教育评估监测平台及教育评估监测数据库,定期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评估监测队伍建设。培养和储备教育评估监测技术人才,分级分类建立教育评估监测专家库,吸纳相关学校、教科研院所、学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人员参与。有计划开展评估监测人员的培训。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四、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十一)完善报告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要形成督导报告,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及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

  (十二)规范反馈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十三)强化整改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牢固树立“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督导严肃性。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要发督办单,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要针对问题,全面整改,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及相关部门。 

  (十四)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随时掌握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十五)落实激励制度。加强重大教育督导评估结果运用,并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依据。对教育督导评估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并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

  (十六)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严肃认真,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县教育督导委员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市督委会成员单位

  (十七)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及教督委其他成员单位。

  (十八)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撒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及教督委其他成员单位。

  五、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十九)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和法治建设。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结合县督导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系统深入研究,为教育督导决策咨询提供重要参考建议。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细化各项教育督导工作程序和规范,使教育督导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及教督委其他成员单位。

  (二十)切实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县财政局要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保证各级督导工作必要经费需求。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

  (二十一)加强构建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按照国家、省、市、县统筹规划和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各级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在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教育督导体系下,提高全县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

  (二十二)营造良好的教育督导工作环境。加大对教育督导工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凝聚工作合力,争取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为教育督导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

  六、工作要求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抓好落实,到2022年年底前,构建完善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及教督委其他成员单位。

  (二十四)加强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情况检查。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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