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30 11:37

来源: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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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勃利县委县政府关于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现就全县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及范围:2023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2024年3月1日至4月15日(具体时间根据春季融雪、播种和秋季收割、降雪情况调整),为秸秆禁烧紧急状态期,全县范围内实行秸秆全时段、全面禁烧。

二、本公告所称秸秆,包括玉米、水稻、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以及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村屯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及督查方案,加大巡查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禁烧期间秸秆焚烧火点较多、禁烧工作推进不力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将依法依规实施财政资金扣缴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四、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秸秆禁烧工作,及时举报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举报电话:110。

特此公告。

 

 

 

勃利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日

 

勃利县人民政府主办 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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